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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索引号 : 011337127/2020-20535 文       号 :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发文单位: 市人社局

名       称: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发布日期: 2020年11月2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1.工伤医疗费。政策范围内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100%报销,不设起付线。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旧伤复发、康复性治疗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100%报销。

2、伤残待遇。伤残等级分为1至10级,最高1级,最低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至10级分别为27、25、23、21、18、16、13、11、9、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至10级分别为22、18、12、10、8、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至10级分别为34、28、20、16、12、8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1至6级职工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计发比例分别为90%、85%、80%、75%、70%、60%(5-6级由用人单位支付)。

3、护理费待遇。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月享受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为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为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为30%。

4、工亡待遇。工亡职工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一定比例计发,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公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5、其他待遇。到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就医的交通补助(交通按火车硬卧价格或是长途公路客运价格标准)据实报销,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5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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